构建诚信社会:新规明确划清信用信息边界,保护个人隐私不外泄
3月31日消息,为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今日发布《关于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下称“意见”)。
近日发布的政策文件提出了23项具体措施,涵盖构建面向各类主体的社会信用体系、强化社会信用体系的数据支撑、完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健全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和治理体系,以及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市场化和社会化水平等五个重点领域。
意见指出,构建覆盖各类主体、制度规则统一、共建共享共用的社会信用体系,推动社会信用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维护公平有序竞争市场秩序、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意见提出,有序推进自然人信用建设。依法依规建立健全自然人信用记录。加快推进法律、金融、会计、审计、医疗、教育、家政、工程建设、生态环境、平台经济等领域从业人员和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人员等重点职业人群的信用管理制度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开展自然人信用评价,用作为守信主体提供激励政策的参考,严禁将非信用信息和个人私密信息纳入信用评价。
意见还称,积极推动信用服务市场的蓬勃发展。探索信用评估、信用评级、信用打分、信用报告、信用审查、信用管理、信用咨询以及ESG(环境、社会和治理)评价等多种业务形式,为信用经济的增长提供有力支撑。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范化管理。鼓励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依法收集金融领域的信用数据,提供更高效、更优质的征信服务。完善个人征信市场的布局,丰富个人征信产品与服务类型。提升企业征信市场的质量,尝试发展专注于特定行业的企业征信机构。全面强化征信领域的监管力度,推动征信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注意到,近年来,加强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和应用已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在推动信用体系建设的过程中,有必要进一步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授权运营。这包括支持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根据授权进行公共信用信息的开发利用,并严格禁止未经授权或超出规定范围使用这些信息。同时,应逐步完善公共信用信息流通的标准与规则,确保信息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此外,构建一个公平合理的公共信用信息价值分配机制也至关重要。这一机制可以更好地保护公共信用信息的资产权益,同时也为相关机构和个人提供了参与信用服务创新的机会。在此基础上,鼓励不同地区之间实现公共信用信息的共享互通,以及信用评价结果的互认和联合奖惩措施的一致性,对于促进全国范围内的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从长远来看,只有当社会各界都能充分认识到公共信用信息的重要性,并积极参与到其规范化管理与应用当中时,才能真正发挥出信用体系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因此,政府、企业和个人都应当共同努力,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更多有效的实践路径,共同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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