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前务必了解海外无人机法规,中国驻瑞典大使馆提醒旅客
2月9日消息,据“中国驻瑞典大使馆”官方微信公众号报道,近日有中国游客在瑞典旅行时因违规操作无人机被当地警方依法拘留,相关人员或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或法律制裁。
中国驻瑞典大使馆提醒在瑞和计划赴瑞的中国公民,在瑞典使用无人机时,务必详细了解并严格遵守当地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在禁飞区或敏感地区,切勿使用无人机进行拍摄活动,以免引发不必要的麻烦或造成经济损失。 近年来,随着无人机技术的迅速发展和普及,其带来的安全隐患和隐私侵犯问题也日益突出。各国政府纷纷出台严格的管理规定以确保公共安全和个人隐私得到保护。瑞典作为对无人机监管较为严格的国家之一,其相关法规尤为明确且严格。因此,赴瑞旅行或生活的中国公民应高度重视这一问题,提前做好准备,避免因不了解或忽视相关规定而陷入困境。遵守当地法律不仅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也是维护个人权益的有效途径。希望每位前往瑞典的中国公民都能安全、愉快地享受旅程。
在面对当地警务执法人员的盘问和调查时,游客应保持冷静,积极配合,接受必要的检查,并且诚实地回答问题,以避免任何不必要的冲突或采取可能加剧局势的行为。 这样的处理方式不仅有助于确保个人的安全和合法权益,也是对法律秩序的一种尊重。在全球化背景下,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执法程序有着不同的规定,游客在旅行过程中应当了解并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这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目的地社会秩序的一种贡献。
此外,根据我国已经施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无人机操作员在国内操控无人机时需遵守《条例》中“第三章空域和飞行活动管理”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第十八条划定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区域应遵循统筹安排与安全高效的原则,主要采取隔离飞行的方式,并兼顾融合飞行的需求,同时要充分考虑到飞行安全及公众利益。
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空域时,应明确其水平和垂直范围以及使用时间。这样的规定有助于确保飞行安全,避免与其他航空器发生冲突,并减少潜在的安全隐患。随着无人机技术的发展和应用领域的不断扩展,对无人机进行有效管理和规范变得日益重要。合理的空域划分不仅能够促进无人机产业健康发展,还能保障公共安全和隐私保护。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无人机飞行规则显得尤为关键。
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当为无人驾驶航空器执行军事、警察、海关、应急管理飞行任务优先划设空域。
第十九条为满足需求,国家划定了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控制飞行区域(以下简称控制区)。
真高120米以上的空域,包括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及其周边空域,还有军用航空的超低空飞行区域上方的空域,均应划定为管制空域。
(一)机场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二)国界线、实际控制线、边境线向我方一侧一定范围的区域;
(三)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监管场所等涉密单位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四)重要军事设施的安全保护区、核能设施的管控区域、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生产与存储区域,以及大量存放可燃重要物资的仓储区;
(五)发电厂、变电站、加油(气)站、供水厂、公共交通枢纽、航电枢纽、重大水利设施、港口、高速公路、铁路电气化线路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六)射电天文台、卫星测控(导航)站、航空无线电导航台、雷达站等需要特别保护的电磁环境设施及其周边特定区域,这些区域对于维持设备的正常运行至关重要。这些敏感设施不仅对科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它们不仅是天文学研究的窗口,也是确保通信、导航和安全的关键基础设施。因此,保护这些设施免受电磁干扰变得尤为重要。政府和相关机构应加强对这些区域的管理和保护,以确保其不受不必要的电磁污染影响。同时,公众也应增强对此类设施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共同维护这些宝贵的科学资源。 这样的保护措施不仅有助于保障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也有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科技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七)重要革命纪念地、重要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其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这些地方不仅是历史的见证者,更是我们民族精神的重要载体。在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中,如何平衡保护与开发,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我们应该更加重视对这些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确保它们能够完好无损地传承给后代,让未来的中国人也能通过这些遗址感受到国家的历史底蕴。 在我看来,政府和社会各界都应该加大对这些重要地点的资金投入和技术支持,制定更为严格的法律法规来防止破坏行为的发生。同时,还可以通过组织教育活动等方式提高公众意识,让更多人了解并参与到保护工作中来。这样不仅能够保存住我们的文化根脉,还能促进文化旅游业的发展,实现经济效益与文化价值的双赢。
(八)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规定的其他区域。
管制空域的具体范围由各级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确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承担相应职责的单位发布航行情报。这一规定确保了我国空域管理的规范化与透明化,有助于提高飞行安全水平。然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如何确保各地方级政府及时准确地公布相关信息,以及如何保证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准确性,仍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机制。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空域管理的科学化与现代化,保障航空运输的安全高效运行。
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
在管制空域之外的区域被划分为适合微型、轻型和小型无人机飞行的适飞空域。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公共安全的同时,也为无人机技术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空间。这样的安排既保护了关键设施和人群密集区的安全,也鼓励了技术创新和应用实践。希望未来能有更多灵活和创新的措施来进一步优化无人机的管理和使用环境。
第二十条遇到特殊情况时,可临时增设管控空域。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来划定相应空域的水平范围、垂直范围及使用时间。
保障国家重大活动以及其他大型活动的,在临时增加的管制空域生效 24 小时前,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公告,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承担相应职责的单位发布航行情报。
保障执行军事任务或者反恐维稳、抢险救灾、医疗救护等其他紧急任务的,在临时增加的管制空域生效 30 分钟前,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紧急公告,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承担相应职责的单位发布航行情报。
第二十一条根据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要求需设置管制空域地面警示标志的,相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负责组织设置并进行定期巡查。
第二十二条无人驾驶飞机一般需要与载人飞机保持隔离飞行。
根据空中交通管理的相关规定,只有在经过特别审批的情况下,才允许无人驾驶航空器与有人驾驶航空器在同一空域内共同运行。这一规定旨在确保所有飞行活动的安全性,并通过严格的监管措施来预防潜在的风险。 这样的规定体现了对飞行安全的高度关注,同时也为未来的无人驾驶技术发展留下了空间。随着科技的进步,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应用范围正在逐渐扩大,如何在保障安全的同时促进创新,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话题。相关部门在制定规则时需要平衡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既要保证传统航空活动的安全,也要鼓励新兴技术的健康发展。
(一)根据任务或飞行科目的需求,警察、海关及应急管理部门所管辖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需与这些部门和单位使用的有人驾驶航空器在同一空域或同一机场区域内进行飞行活动。
(二)取得适航许可的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
(三)取得适航许可的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不超过真高 300 米的飞行;
(四)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不超过真高 300 米的飞行;
(五)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上方不超过真高 300 米的飞行。
进行融合飞行无需申请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的批准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在当前航空技术迅速发展的背景下,这一规定无疑为创新和效率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它不仅能够促进无人驾驶飞机系统(UAS)与传统航空器在同一空域内安全运行,还可能极大地推动无人机在物流配送、农业监测以及紧急救援等领域的应用。然而,随之而来的挑战也不容忽视,例如如何确保所有参与方的安全标准得到严格执行,以及如何在技术快速迭代的同时持续更新监管框架,以应对不断变化的技术环境。因此,虽然简化审批流程是一个积极的举措,但同时也需要建立一套健全的监督机制来保障整个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一)微型、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的飞行;
(二)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
第二十三条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正牵头构建一个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旨在实现全国范围内无人机的实时监控与服务。
空中交通管理机构与民用航空、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收集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登记和使用的信息,通过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进行共享。这一举措有助于提高无人机管理的透明度和效率,同时也需要相关部门加强信息安全保护,确保数据不被泄露或滥用。 这样修改后的版本保留了原文的主要内容,同时增加了对信息安全重要性的强调,以及对提高无人机管理效率的积极评价。
第二十四条除了微型无人机之外,所有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执行飞行任务时,操作员必须保证这些无人机能按规定向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监管平台发送识别信息。
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应当广播式自动发送识别信息。
第二十五条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积极采取各种事故预防措施,确保飞行安全并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 在当前无人机技术迅速发展的背景下,这一规定显得尤为重要。随着越来越多的无人机进入我们的生活和工作中,确保其安全运行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不仅需要相关单位和个人提高自我约束意识,还应加强监管力度,制定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同时,公众也应增强对无人机飞行规则的认识,共同维护公共安全。通过各方努力,才能使无人机产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第二十六条除本条例第三十一条另有规定外,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在计划飞行前一天的12时前向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提交飞行申请。空中交通管理部门需在接到申请后的前一天21时前给予批准或不批准的答复。
根据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在固定空域内进行常态化飞行活动的单位,可以提交长期飞行活动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且需要在每次飞行前一日的12时之前,将飞行计划报给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第二十七条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举办飞行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操控人员信息及相应的资格证书;
(二)无人驾驶飞行器的种类、规模、关键性能参数及注册管理详情;
(三)执行国家规定的特殊通用航空飞行任务时,还需提交有效的任务批准文件;飞行任务的性质和飞行方式也需一并提供。
(四)起飞、降落和备降机场(场地);
(五)通信联络方法;
(六)预计飞行开始、结束时刻;
(七)飞行航线、高度、速度和空域范围,进出空域方法;
(八)指挥控制链路无线电频率以及占用带宽;
(九)通信、导航和被监视能力;
(十)安装二次雷达应答机或相关自动监视系统的,需标明代码申请要求;
(十一)应急处置程序;
(十二)特殊飞行保障需求;
(十三)国家航空管理部门所规定的与空域使用及飞行安全相关的所有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十八条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申请按照下列权限批准:
(一)在飞行管制分区内进行飞行活动时,需要获得负责该区域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的批准。这一规定确保了空域使用的有序性和安全性,有效避免了潜在的空中冲突。通过这样的措施,不仅提高了航空安全水平,也使得各航空公司能够更好地规划航线和时间表,从而提升整体运营效率。 这种管理方式体现了现代空中交通管理体系的严谨与高效。不过,随着无人机等新型航空器的增多,如何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以适应新的挑战,将是未来空中交通管理部门面临的重要课题。
(二)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飞行的,由负责该飞行管制区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
(三)超出飞行管制区飞行的,由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授权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九条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执行反恐维稳、抢险救灾、医疗救护等紧急任务的,应当在计划起飞 30 分钟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在起飞 10 分钟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执行特别紧急任务的,使用单位可以随时提出飞行活动申请。
第三十条飞行活动已获得批准的单位或个人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时,应在计划起飞前1小时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报告预计起飞时刻和准备情况,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起飞。 这样的规定体现了对无人机飞行安全的高度关注。随着无人机技术的迅速发展与广泛应用,确保其在空域中的合理、安全运行变得尤为重要。这一规定有助于加强相关部门对无人机飞行活动的有效监管,减少潜在的安全隐患,保障公共安全。同时,这也提醒所有无人机使用者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每一次飞行都做到合法合规,共同维护良好的飞行秩序。
第三十一条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下列飞行活动,无需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
(一)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的飞行活动引起了广泛的关注。随着技术的进步,这类无人机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从农业监测到环境监控,再到城市物流配送,其潜在价值不言而喻。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对安全和隐私保护的担忧。如何平衡技术创新与公共安全,确保无人机在适飞空域内合法、有序地运行,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无人机的健康发展提供明确的指导和保障。 这种趋势不仅体现了科技发展的速度,也反映了社会对于高效、便捷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但同时,也提醒我们,在享受科技进步带来的便利时,必须谨慎对待可能引发的新挑战。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管机制,可以有效促进无人机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保护公众利益不受侵害。
(二)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
(三)警察、海关、应急管理部门辖有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其驻地、地面(水面)训练场、靶场等上方不超过真高 120 米的空域内的飞行活动;但是,需在计划起飞 1 小时前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起飞;
(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民用运输机场管制地带内执行巡检、勘察、校验等飞行任务时,需要定期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并且必须在计划起飞前1小时得到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的确认才能起飞。 这种规定确保了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复杂空域中的安全运行,有助于避免潜在的冲突和事故。同时,这样的制度也体现了对技术发展的规范与引导,使得无人机应用能够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稳步前进。这不仅有利于推动无人机技术的应用和发展,也为未来的智能交通系统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前款所指的飞行活动若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应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提交飞行活动申请: 这样的规定确保了对特定飞行活动的严格管理,有助于维护空域安全和秩序。不过,实施这类规定时也需要注意简化申请流程,提高效率,以便于那些需要频繁进行此类飞行活动的机构和个人能够更顺畅地遵守法规。这不仅有利于提升监管的有效性,也能促进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通过通讯基站或互联网实现无人驾驶飞机的中继飞行;
(二)运载危险品或者投放物品(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除外);
(三)飞越集会人群上空;
(四)在移动的交通工具上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
(五)实施分布式操作或者集群飞行。
微型、轻型无人飞行器在合适的飞行区域内进行飞行时,无需申请特殊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批准文件。
第三十二条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飞行活动时,必须遵循一系列的行为准则。这些规定不仅保障了公共安全,也确保了空中交通的有序运行。随着无人机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制定严格的飞行规范变得尤为重要。这不仅是对操作人员的一种约束,更是为了防止潜在的安全隐患,如侵犯隐私或干扰其他航空器。因此,每个无人机操作者都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一个安全、和谐的飞行环境。 这一系列行为准则的设立,体现了社会对无人机管理日益增强的需求。它提醒我们,尽管科技的进步为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但同时也伴随着新的挑战与风险。只有通过合理的规则与有效的监管,才能让这项技术更好地服务于人类社会。
(一)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书、证件,并在实施飞行活动时随身携带备查;
(二)在实施飞行活动之前,确保做好安全飞行准备,检查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状态,并及时更新电子围栏等信息,这是非常重要的。这种细致入微的准备工作不仅能够有效预防潜在的安全隐患,还能保证飞行任务的顺利进行。随着无人机技术的迅速发展,其应用领域也在不断扩展,从航拍到物流运输,无所不包。因此,加强飞行前的安全检查和信息更新显得尤为重要,这不仅是对操作者自身安全负责的表现,也是对公众安全的一种保障。 这样的做法体现了我们对于科技进步与安全责任之间平衡点的追求。只有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无人机技术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各个层面,为人们的生活带来更多便利。
(三)实时了解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情况,进行需要审批的飞行任务时应与空中交通管理部门保持通信畅通,遵循空中交通管理规定,飞行结束后应及时汇报。
(四)按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保持必要的安全间隔;
(五)操控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时,必须确保在视线范围内飞行。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公共安全,避免无人机失控对人群或重要设施造成潜在威胁。随着技术的进步,未来或许可以放宽此类限制,但目前严格的视线内飞行要求仍是必要的安全措施。 通过这样的规定,监管机构希望减少无人机操作不当带来的风险,同时也提醒使用者要对自己的设备负责,以确保飞行活动的安全进行。
(六)操控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飞行的,应当遵守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关于限速、通信、导航等方面的规定;
(七)在夜间或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飞行时,必须开启灯光系统并确保其正常工作;
(八)进行超视距飞行时,必须了解飞行区域内其他航空器的活动情况,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碰撞。
(九)受到酒精类饮料、麻醉剂或者其他药物影响时,不得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
(十)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对其他飞行活动行为规范的规定,不仅体现了对航空安全的高度重视,也展示了我国在提升空域使用效率方面的决心。这些规定为各类飞行活动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指南,有助于减少空中冲突,确保飞行安全。同时,随着无人机等新型飞行器的日益普及,这些规范也为非传统飞行活动设定了合理的边界,有利于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总体来看,这些规定既是对现有航空体系的有效补充,也为未来可能出现的新挑战预留了空间。当然,任何规范的实施都需要配套的监管措施来保障其落实,同时也需要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共同维护我们头顶这片蓝天的安全与和谐。
第三十三条操作无人飞行器进行飞行时,应遵循以下避让规定:
(一)避让有人驾驶的飞行器、没有动力装置的航空器以及地面上和水面上的各种交通工具;
(二)单架飞行避让集群飞行;
(三)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避让其他无人驾驶航空器;
(四)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所制定的其他避让规定。
第三十四条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禁止从事任何违法行为。比如,不得用于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不得干扰公共秩序或安全,更不能用于运输危险品或者进行任何形式的攻击行动。 这种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规范不仅是为了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和公共安全,也是为了确保科技发展能够服务于社会的整体利益。通过明确的法律法规,我们可以避免技术被滥用,从而促进一个更加公正、安全的社会环境。这样的规定对于推动无人机行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同时也提醒使用者要增强法律意识,合理合法地运用这项技术。
(一)违法拍摄军事设施、军工设施或者其他涉密场所;
(二)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工作秩序或公共场所的秩序;
(三)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四)在一些公共场所,我们有时会发现有人非法张贴或散发含有违法信息的宣传品或其他物品。这种行为不仅扰乱了公共秩序,也对社会和谐稳定构成了威胁。 这种行为令人担忧,因为它不仅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还可能误导公众,传播错误信息。合法的信息传播渠道应该得到尊重和维护,这样才能确保公众获取到真实、准确的信息,从而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同时,对于此类违法行为,应加大执法力度,以起到警示作用,保护公共环境的清洁与秩序。
(五)危及公共设施、单位或者个人财产安全;
(六)在当前社会中,一些不良行为依然存在,比如危及他人生命健康的行为、非法采集个人信息以及侵犯他人人身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个人的基本权利,也对社会稳定造成了威胁。 我认为,对于此类行为必须加强法律监管与处罚力度,确保公民的人身安全与隐私得到充分保护。同时,媒体应当发挥监督作用,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共同维护一个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构建起更加坚固的法治屏障,让每个人都能在尊重他人权益的前提下自由地生活和发展。
(七)非法获取、泄露国家机密,或者违法向境外传输敏感数据信息;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测绘工作的单位,在获得测绘资质证书后才能正式开展相关工作。这一规定不仅确保了测绘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还为无人机在各个领域的应用设定了必要的法律门槛。 从长远来看,这样的措施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并促进无人机技术的健康发展。同时,这也提醒相关企业要重视合规经营,不断提升自身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以适应日益严格的行业标准。
境外无人驾驶航空器或由外籍人员操作的无人机禁止在我国境内开展测绘及电波参数测试等相关飞行任务。
第三十六条模型航空器应在航空飞行营地由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空域内进行飞行,但若国家空中交通管理主责部门有其他规定,则应遵循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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