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风暴席卷全球!美国关税飙升至84%,经济市场陷入动荡
据海关总署4月9日公告,自今日12时01分起,针对原产于美国的全部进口商品,将在现有适用关税税率的基础上加征84%的关税。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8号
近日,我国针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措施正式发布执行细则。这一举措旨在维护国家利益,平衡当前复杂的国际贸易环境带来的挑战。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贸易摩擦时有发生。面对某些国家采取的单边主义行为和不合理的贸易政策,中国采取反制措施既是捍卫自身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也是向国际社会传递明确信号:任何损害中国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坚决回应。 此次加征关税涉及的商品范围及相关税率调整,体现了中国政府在制定应对策略时的审慎与理性。我们希望通过此举,能够促使相关方重新审视其政策导向,回归到通过对话协商解决问题的轨道上来。 同时,这也提醒我们要更加注重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从根本上增强抵御外部风险的能力。长远来看,这不仅有助于中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也将为全球经济注入更多稳定性和正能量。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以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5号),我国在应对国际贸易关系方面采取了必要的反制措施。 这些政策的出台表明,面对外部压力与挑战,中国始终秉持理性、务实的态度,同时坚决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民众合法权益。在全球经济充满不确定性的背景下,合理调整关税政策不仅有助于平衡贸易关系,也向外界传递了中国坚持开放合作、平等对话的明确信号。 未来,我们期待通过建设性沟通与协商,逐步化解分歧,实现互利共赢。同时,这也提醒国内企业要增强抗风险能力,加快转型升级步伐,在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中把握机遇,提升竞争力。
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针对源自美国的全部进口商品,将在现有适用关税税率的基础上额外征收84%的关税。
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已经从起运地发出的货物,并且在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至2025年5月13日24时期间进口的(以下简称“在途货物”),此次加征的关税不予征收。
现就上述措施有关执行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对于所有申报进口自美国的货物,在现有征税方式以及适用关税税率(即现行最惠国税率或暂定税率与已执行的加征关税税率总和)的基础上,额外加征本次所规定的关税。
二、针对“在途货物”,进口企业可申请免于缴纳本次新增的关税。进口企业需自行核查原产于美国进口货物的运输详情,确保承运相关货物的运输工具已在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自启运地出发,并且相关货物在2025年5月13日24时前完成申报进口手续。
申请豁免本次加征关税的“在途货物”,应在运输工具进境后办理进口申报手续;对于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出区内销以及区内加工贸易内销等贸易模式下的进口货物,若要申请豁免本次加征关税,需在2025年5月13日24时之前完成内销进口申报。
三、对“在途货物”申请不加征本次加征关税的进口企业,其相关进口货物应当按如下要求申报:
(一)进口货物报关单“启运日期”栏目应填报入境货物离开境外第一个装运口岸的日期,填报的启运日期应在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同时应在备注栏注明“<加征关税在途货物>”。
其中,对于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等出区并内销,以及区外加工贸易内销等方式进口的货物,以及其他未发生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在申报过程中,需在随附单据栏上传运输情况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涵盖货物从境外启运地通过运输抵达进境地的相关信息,如启运地、启运时间及运输路径等)。此外,还应在备注栏填写“”。
(二)在进口申报环节,进口企业需作如下声明:
本单位郑重声明,已确认进口货物满足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第三条所列条件,特此申请豁免本次新增关税的征收。我们对申报信息以及提交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对在2025年5月13日24时之前已经申报进口(对于通过提前申报方式进口的货物,该时间指运输工具申报进境时间),并且已经缴纳此次加征关税的货物,进口企业经过自行核实进口货物的运输情况,确认相关进口货物符合“在途货物”规定的,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相应税款及利息。按照本公告第三条(二)的要求,进口企业需向海关作出声明,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加工贸易项下自美国进口的货物,继续实施现有的保税政策,其具体的管理规定如下: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货物,其加工后的成品,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不得保税流转,内销时按对应的全部保税料件申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保税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货物,其加工后的成品(含副产品、残次品),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不得保税流转,应当办理出口离境或内销手续,且加工后的成品(含残次品,不含副产品)内销时按对应的全部保税料件申报。
(二)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对于加工贸易手(账)册(包括B手册、C手册、E账册、H账册、TH账册和TG账册)中涉及的美国原产进口料件,加工贸易企业可以采用专用手(账)册进行管理。企业在设立或变更手(账)册时,需在专用手(账)册表头的备注栏首位置标注“[M]”。此外,专用手(账)册项下的所有成品均不允许进行保税流转。
加工贸易企业在未实施专用手(账)册管理的情况下,从2025年4月10日开始,在设立或变更加工贸易手(账)册时,对于来自美国的保税料件以及相关的成品,需在商品项的商品名称首位标注“[M]”。这一措施旨在将这些原产于美国的货物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产品明确区分开来,确保管理上的清晰度。 这种做法体现了当前国际贸易环境下对特定来源商品进行更细致分类的需求。在全球化背景下,各国根据自身经济利益调整相关政策并不罕见,而这样的调整也有助于提升我国加工贸易领域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不过,这也要求相关企业加强对国际规则的理解和适应能力,以避免因操作不当而带来的合规风险。同时,希望未来能通过更加灵活有效的政策工具,进一步促进国内外市场的深度融合与发展。
(三)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保税监管场所内的物流账册(包括TW账册和L账册),对于原产于美国的货物,将不再允许开展商品编码变更或原产地转换相关的简单加工业务。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4月9日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文章来源于网络或投稿,如果任何问题,请联系648751016@qq.com
页面执行时间0.007836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