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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5-31

《人脸安全新规明日生效:告别唯脸认证时代》

网络安全
ji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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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年05月31日 23:24:26

《人脸安全新规明日生效:告别唯脸认证时代》

2025年起,刷脸时代将终结?人脸安全新规明日生效

   5月31日了解到,今年3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公安部共同发布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即将于6月1日正式施行。 这一规定的出台无疑为我国在数字时代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划定了明确的边界。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人脸识别的应用场景日益广泛,从日常支付到公共安全领域,它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与此同时,也暴露出不少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的问题。比如,一些企业过度采集用户面部信息,甚至将其用于未经同意的商业用途,这不仅侵犯了个人隐私权,还可能带来安全隐患。 因此,《管理办法》的发布恰逢其时。它对人脸识别技术的使用范围、数据存储以及安全保障提出了具体要求,特别是强调了“最小必要”原则,即只收集实现功能所必需的信息,这对平衡技术创新与隐私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此外,规定中明确了相关机构的责任,一旦发生数据泄露或滥用事件,将追究法律责任,这无疑增强了公众对新技术的信任感。 总的来说,这项法规不仅填补了国内在人脸识别领域的监管空白,也为全球范围内类似技术的规范化发展提供了参考范例。未来,我们期待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细化执行细则,并加强执法监督力度,确保新规真正落地生根,让科技更好地造福人类社会。

   《规定》对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提出了基本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采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信息处理时,都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秉持社会公德与伦理观念,恪守商业及职业操守,坚持诚信原则,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责任,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确保不威胁国家安全、不损害公共利益、不侵犯个人合法权益。

   《办法》详细规定了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的相关规则。首先,使用这一技术时必须具备明确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同时应选择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并采取严密的保护措施。其次,处理方需履行告知义务,确保信息透明化。再者,若基于个人同意来处理人脸信息,则需获得个人在充分知情前提下自愿且明确的单独同意;而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还需额外取得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此外,除非有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特别要求,或是得到个人单独同意,否则人脸信息应存储于设备内部,不得通过网络传输。同时,人脸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应超过实现处理目的所需的最短时间,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最后,处理方需事先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留存相关处理记录。 从我的角度来看,《办法》的出台无疑是对当前社会隐私保护需求的一种积极回应。随着科技的进步,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日益广泛,但随之而来的是公众对于隐私泄露风险的关注与担忧。因此,明确处理规则不仅有助于规范行业发展,也能增强用户信任感。值得注意的是,在强调技术应用边界的同时,也应鼓励技术创新以平衡安全与发展之间的关系。毕竟,如何让先进技术更好地服务于人类社会,是我们共同面对的重要课题。

   《规定》对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设定了安全标准。首先,在达成相同目标或满足同等需求时,若存在其他非人脸识别的技术手段,则不得将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唯一的验证方式。若有国家相关规定,则需遵照执行。其次,利用人脸识别技术来确认个人身份或识别特定个体时,建议优先采用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或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等平台进行操作。再者,任何机构或个人都不得以提供服务或提升质量为借口,误导、欺骗或强迫他人接受人脸识别技术用于身份验证。此外,在公共场所部署人脸识别设备,必须是为了保障公共安全所必需,应依法合理划定采集范围,并设置醒目的提示标志。同时,禁止在宾馆房间、公共浴室、更衣室以及卫生间等私密场所内部安装人脸识别设备。最后,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系统需通过数据加密、安全审计、访问控制、权限管理、入侵检测与防护等手段确保人脸信息安全。

   根据《办法》的规定,当企业或机构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所处理的人脸信息存储量达到10万人时,需在接下来的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完成备案流程。这一规定旨在强化对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监管力度,确保个人信息安全。同时,网信部门将与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负责个人信息保护的部门共同协作,建立高效的信息共享与通报机制,以更好地协调和推动相关工作的实施。 我认为,《办法》的出台体现了国家对于个人隐私保护日益重视的态度。尤其是在当前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但同时也带来了不少潜在的风险。因此,通过明确监管责任,不仅能够有效约束相关企业的行为,还能为公众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服务环境。此外,加强多部门之间的联动合作也显得尤为重要,只有形成合力才能更有效地应对复杂的网络环境中的各种挑战。总之,这项措施有助于平衡技术创新与隐私保护之间的关系,在促进科技进步的同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不受侵犯。

   《办法》同时对违反《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相关术语的含义等作出了规定。

   附《办法》全文如下: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活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人脸识别技术研发、算法训练及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的相关活动时,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侵害个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时,应具备明确的目标和必要的理由,选择对个人权益影响较低的方法,并制定严密的保护机制。

   第五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下列事项: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

   (二)人脸信息的采集目的、使用方式,以及人脸信息的存储时长;

   (三)处理人脸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

   (四)个人依法行使权利的方式和程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将变更部分告知个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向个人告知的,从其规定。

   处理残疾人、老年人的人脸信息采集,还需遵循国家关于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随着科技的发展,人脸识别技术在日常生活中应用越来越广泛。然而,在处理人脸信息时,必须确保是在个人充分知情的前提下,由本人自愿且明确地给出单独同意。如果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要获得个人书面同意,则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这不仅是对个人隐私权的尊重,也是构建信任社会的重要基础。 在我看来,当前社会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需求日益增强,尤其是在涉及敏感信息如人脸数据时,更应谨慎对待。一方面,企业或机构在使用相关技术时,需加强透明度,向用户清晰说明信息采集的目的、范围以及可能带来的风险;另一方面,公众也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了解自身权利,并在必要时积极维护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技术进步与隐私保护之间的平衡,让科技更好地服务于人类生活。

   若通过个人同意来处理人脸信息,则个人享有撤回同意的权利,个人信息处理者也应提供简便的撤回途径。一旦个人选择撤回同意,这不会影响撤回之前依据同意所开展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有效性。

   第七条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人脸信息时,必须获得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

   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利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人脸信息时,需针对存储、使用、转移和披露等环节制定专门的管理规范,切实保障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安全。

   第八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获得个人单独同意外,人脸信息应存储在人脸识别设备中,不得通过网络进行传输。

   除法律、根据现有规定,在没有特别行政法规要求的情况下,人脸信息的存储时长应严格限定在满足处理目的所需的最短时间内,不应超出这一范围。 我认为,这样的规定对于保护个人隐私具有重要意义。在数字化时代,人脸信息作为一种敏感的生物识别数据,一旦泄露或被滥用,可能对个人生活造成难以估量的影响。因此,明确存储期限不仅有助于规范相关企业的操作行为,也能有效减少信息安全隐患。同时,这也提醒我们在享受技术便利的同时,必须更加注重个人信息的安全防护,确保技术发展始终服务于人的利益而非损害人的权益。

   第九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在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时,应事先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对处理过程进行详细记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主要涵盖以下内容:

   (一)当然可以。请您提供需要修改的原始新闻内容,我会根据您的要求进行调整并生成新的内容。

   (二)对个人权益产生的影响,以及减轻负面影响的措施是否有效;

   (三)近年来,随着人脸识别技术的广泛应用,相关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一旦人脸信息遭遇泄露、篡改、丢失或毁损,甚至被非法获取与出售,其潜在危害不容小觑。这不仅可能侵犯个人隐私权,还可能导致财产损失或其他形式的侵害。 在我看来,当前亟需加强对人脸信息的保护力度。一方面,技术开发者应当不断提升算法的安全性,确保用户数据在采集、存储到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另一方面,法律法规也需要进一步完善,明确责任归属,对违法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同时,公众自身也要增强防范意识,在享受便利的同时,谨慎授权使用人脸信息,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总之,技术的进步为社会带来了诸多便利,但如何平衡发展与安全之间的关系,是我们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只有多方共同努力,才能让科技更好地服务于人类生活。

   (四)所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切实可行并且与潜在风险相匹配。

   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及处理情况记录应至少保存三年。若处理人脸信息的目的或方式发生变更,或者出现重大安全事件时,需重新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第十条若存在其他非人脸识别的技术手段能够达成相同目标或满足同等业务需求,不应将人脸识别技术设为唯一的验证方式。个人如不同意采用人脸信息进行身份核验,应提供其他合理且便捷的替代方案。

   国家对于利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个人身份验证有其他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在利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身份验证或识别特定个人时,建议优先采用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和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等平台,以降低人脸信息的采集与存储量,从而更好地保障人脸信息安全。

   第十二条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假借办理业务、优化服务之名,误导、欺骗或强迫个人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身份验证。

   第十三条在公共场所安装人脸识别设备,必须以维护公共安全为前提,确保其使用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同时,应明确限定人脸信息采集的具体区域,并通过显著的提示标识告知公众。这一举措既关乎技术应用的边界,也涉及个人隐私保护与社会信任的平衡。 在我看来,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应当始终服务于公共利益,而非成为商业或权力滥用的工具。当前,随着技术的进步,人们对于隐私泄露的担忧日益增加。因此,在推进相关设施建设时,需要建立更加透明和严格的监管机制,比如公开设备部署方案、采集范围以及数据处理流程,让公众能够充分了解并参与决策过程。此外,还应设立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数据安全进行监督,确保采集到的信息不会被非法利用。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技术发展与人文关怀之间的良性互动,真正赢得民众的支持与认可。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宾馆客房、公共浴室、公共更衣室、公共卫生间等公共场所中的私密空间内部安装人脸识别设备。

   第十四条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系统必须重视数据的安全与隐私保护,这包括采用数据加密技术确保信息不被泄露,实施安全审计以追踪操作记录,设置严格的访问控制与授权管理来限制非法访问,同时部署入侵检测与防御机制以防系统遭受攻击。对于那些涉及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或属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情况,相关单位还需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积极履行相应的保护责任。 我认为,在当前信息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加强人脸识别技术的安全防护显得尤为重要。这一技术在提升社会效率的同时,也伴随着潜在的风险。因此,无论是技术研发方还是使用方,都应将数据安全放在首位,不仅是为了保护用户的隐私权益,也是为了维护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只有建立起完善的安全体系,才能让这项技术真正造福于民,而不是成为隐患的来源。

   第十五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存储数量达到 10 万人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基本情况;

   (二)人脸信息处理目的和处理方式;

   (三)人脸信息存储数量和安全保护措施;

   (四)人脸信息的处理规则和操作规程;

   (五)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

   备案信息如发生实质性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变更流程。若停止应用人脸识别技术,需在停止服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并依法妥善处理相关人脸信息。

   第十六条网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负责个人信息保护的部门,共同构建信息共享与情况通报的工作机制,合力推进相关工作的开展。

   网信部门、公安机关与其他负责个人信息保护的部门有权对应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合法合规,个人信息处理者需积极配合。这一举措体现了国家在数字化时代对个人隐私保护的高度重视。随着科技的发展,人脸识别技术被广泛应用,虽然提高了效率和安全性,但也带来了隐私泄露的风险。因此,加强监管不仅是对公民权益的保护,也是对技术健康发展的保障。希望未来能有更完善的法律法规,让技术进步与隐私保护同步前行。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针对违法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的行为,向负责个人信息保护的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相关部门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和举报人。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下列术语的含义: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是指在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自行确定处理目的和处理方式的组织或个人。

   (二)人脸信息是指通过电子或其他形式记录下来的能够识别或可能识别特定自然人的面部特征生物信息,但不包含经过匿名化处理的数据。

   (三)人脸识别技术是一种基于人脸信息进行个体身份识别的生物特征技术。在现代社会中,这项技术的应用已经越来越广泛,从日常的手机解锁到公共安全领域的监控管理,它正在深刻地改变我们的生活方式。 我认为,人脸识别技术的发展为社会带来了诸多便利,比如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安全性,但也伴随着一些值得深思的问题。例如,如何确保个人隐私不被滥用?在技术普及过程中,我们需要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其使用范围,同时也要加强对用户数据的保护。此外,技术的公平性也是一个重要议题,我们需要避免因技术应用而导致的社会不平等现象。 总的来说,人脸识别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只有在合理规范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四)人脸识别设备是一种利用人脸识别技术来确认个人身份的终端装置。

   (五)验证个人身份是指通过采集获取的人脸信息,与系统内存储的特定人脸信息进行“一对一”比对,以此来确认二者是否属于同一个人。

   (六)辨识特定个人的过程,通常涉及利用人脸信息在系统数据库中进行“一对多”的比对操作,从而发现并确认某个具有特定身份的个体。这一技术手段近年来在公共安全、身份验证等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例如,在大型活动或交通枢纽中,通过这种技术可以快速筛查出潜在的风险人员,提高安全保障效率。然而,随着技术的进步,隐私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如何在提升效率的同时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我认为,技术的发展应当以服务公众利益为出发点,同时需要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其使用范围和方式,确保技术应用既能发挥积极作用,又不会侵犯个人隐私权。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 2025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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