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助力新时代隐私安全
2月14日消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今日公布了《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一新规定的出台,无疑是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迈出的重要一步。它不仅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的具体要求,还为相关企业和机构设定了明确的时间表。随着数字化转型的加速推进,个人数据的收集与处理日益频繁,如何确保这些数据的安全与隐私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提升企业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程度,推动建立更为严格的数据管理机制,从而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此外,这也将促使企业加大投入,在技术和服务上进行创新,以满足更高的合规标准。
当前,个人信息的广泛收集与使用已成为普遍现象,企业和机构甚至个人都在不同程度上参与其中,这使得个人信息保护和个人信息利用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和《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者需开展合规审计,以强化个人信息处理的风险控制和监督。为了更好地落实这些法规要求,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出台了新的《办法》,详细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的具体实施细节,包括合规审计的执行过程、审计机构的选择标准、审计频率以及个人信息处理者和专业机构的相关责任。这一举措旨在为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一套具有操作性的规范指南,从而提升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有效保护个人信息权益。 此《办法》的出台,不仅体现了国家层面对于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也意味着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正在逐步走向规范化和标准化。这将有助于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个人信息滥用问题,保障公民的隐私权不受侵犯。同时,这也对个人信息处理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使他们在日常运营中更加注重个人信息的安全管理,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数字环境向着更加健康和安全的方向发展。
据介绍,《规定》对合规审计工作的实施、合规审计机构的选定、合规审计的频率、个人信息处理者及专业机构在合规审计中的责任等进行了详细说明,旨在为个人信息处理者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提供一套系统化、针对性强且易于操作的准则,以提高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合法性与合规性,保障个人信息权益。
《办法》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者开展合规审计的两种情形。一种情况是个人信息处理者自行组织合规审计时,应由其内部机构或委托专业机构定期检查其处理个人信息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对于处理超过1000万人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规定每两年至少需进行一次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另一种情况是,当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发现个人信息处理存在较大的风险,可能影响到大量个人权益或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时,有权要求相关个人信息处理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合规审计。 这种规定的出台体现了国家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方面的决心与努力。通过强制性的合规审计,不仅能够督促个人信息处理者加强自我监管,确保其业务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同时也为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提供了一个持续改进的机制。尤其对于那些处理大量个人信息的企业来说,定期的合规审计无疑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手段,有助于预防潜在的信息泄露风险,保障公众利益。此外,当有关部门发现特定情况下的风险时,及时介入并要求第三方进行审计,也是防范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的有效措施。这表明,无论是企业自律还是政府监管,都在共同构建一个更加安全、透明的数字环境。
《办法》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者在进行合规审计时应承担的责任。根据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的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需要为专业机构开展合规审计提供必要的支持,并支付相关费用。同时,他们还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计工作,提交合规审计报告并实施相应的整改措施。
《规定》明确了专业机构在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中的职责。首先,这些机构需要具备相应的合规审计能力,包括拥有合适的审计人员、场地、设备以及必要的资金支持。其次,机构必须遵循相关法律,秉持诚信正直的态度,以公正客观的方式进行审计,并且要对在审计过程中了解到的个人信息、商业秘密及保密商务信息等严格保密。再者,机构不得将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的工作外包给其他机构。最后,同一家专业机构及其关联机构或同一审计负责人,不能连续三次及以上针对同一个审计对象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
《办法》以附件形式提供了《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指引》,对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关键要点作了梳理,从合规审计的角度进行了细化。个人信息处理者自行开展或者按照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要求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应当参照《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指引》。
《办法》同时对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和个人信息处理者、专业机构违反《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
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活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了新的管理办法。 这一新办法的出台,体现了国家对个人信息安全的高度重视。在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不仅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机制显得尤为迫切。通过加强合规审计,可以有效监督企业及机构对个人信息的处理行为,确保其合法合规。同时,这也提醒广大民众要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在享受数字便利的同时,也要警惕潜在的风险,共同维护一个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时,应遵循这一管理办法。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因此这一管理办法的出台显得尤为重要和及时。它不仅为相关企业和机构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也为个人隐私保护筑起了一道坚实的防线。希望未来能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加强监管力度,确保每一位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得到充分保障。
本办法所指的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是指对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时是否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检查和评估的监督行为。
第三条个人信息处理者自行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查时,应由其内部相关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定期对其在处理个人信息过程中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审计。
第四条处理超过1000万人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
第五条个人信息处理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国家网信部门和其他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为保护部门),可以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委托专业机构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合规审计:
(一)发现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存在严重影响个人权益或者严重缺乏安全措施等较大风险的;
(二)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可能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
(三)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导致 100 万人以上个人信息或者 10 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毁损的。
对于同一个人信息安全事件或风险,不应重复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 这一规定有效地避免了对个人信息处理者的重复性审计要求,减轻了其负担,同时也提高了审计效率。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同时,也兼顾到了企业的实际操作难度,有助于促进企业更好地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然而,在执行过程中,如何界定同一事件或风险的标准仍需进一步明确,以确保规定能够得到一致且合理的应用。
第六条个人信息处理者自行进行或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时,应遵循本办法附件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指引》。 这一规定进一步强调了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在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的安全成为每个人关注的焦点。合规审计不仅有助于确保企业或组织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还能增强公众对这些机构的信任。通过定期的合规审计,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潜在的信息泄露风险,从而更好地保护个人隐私权益。这不仅是对法律规定的响应,更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种体现。
第七条专业机构在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时,必须确保拥有相应的审计能力和资源。这包括配备足够的专业审计人员,提供适宜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以及保证充足的资金支持。这些条件不仅反映了机构的专业水平,也体现了其对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视程度。 从当前网络安全形势来看,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给个人和社会带来了极大的风险。因此,专业的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显得尤为重要。只有具备充分准备和专业能力的机构才能有效地开展此类审计工作,从而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增强公众对数字环境的信任感。
鼓励相关专业机构进行认证。专业机构的认证工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相关规定开展。
第八条个人信息处理者按照保护部门要求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的,应当为专业机构正常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工作提供必要支持,并承担审计费用。
第九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在接到保护部门的要求后,应选择合适的专业机构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根据保护部门的具体要求,这类审计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若遇到复杂的情况,需要向保护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才能适当延长审计时间。 这种做法确保了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合规性,并有助于提升整体的信息安全水平。通过这种方式,保护部门能够更有效地监督和指导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从而更好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同时,这也促使个人信息处理者更加重视数据安全,提高自身的合规意识和能力。
第十条个人信息处理者按照保护部门要求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的,在完成合规审计后,应当将专业机构出具的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报告报送保护部门。
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报告应由专业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及合规审计负责人共同签字,并需加盖该专业机构的公章。
第十一条个人信息处理者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时,必须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完成整改后的15个工作日内,需向监管部门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处理超过100万人的个人信息的机构应设立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该负责人需承担监督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工作的职责。
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专业机构在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秉持诚信和正直的原则,公正客观地作出专业判断。对于在执行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过程中获取的个人信息、商业秘密及保密商务信息等,应依法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非法提供给第三方。在完成合规审计工作后,应及时删除所获取的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专业机构不得将个人信息保护的合规审计工作转委托给其他机构进行。
第十五条根据现行规定,同一专业机构及其关联机构、同一合规审计负责人不得连续三次以上对同一审计对象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这一措施旨在确保个人信息保护审计工作的公正性和独立性,避免因频繁的重复审计导致审计结果受到质疑。 我认为这一规定非常合理且必要。首先,它有助于防止审计过程中的利益冲突,确保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其次,通过限制审计次数,可以促使审计机构更加谨慎地执行每一次审计任务,提高审计质量。最后,这样的规定也有助于保护被审计单位的利益,避免因过度审计而增加不必要的负担。总体而言,这是一项有利于维护个人信息安全和提升审计工作质量的有效措施。
第十六条保护部门对个人信息处理者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中的违法行为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相关部门在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应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和举报人。 我认为这一规定对于保障个人信息安全至关重要。在数字时代,个人信息泄露已成为一个普遍且严重的社会问题。通过赋予公众投诉和举报的权利,可以有效监督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实施情况,确保相关法规得到切实执行。同时,这也要求相关部门提高透明度,及时反馈处理结果,以增强公众的信任感。这不仅有助于维护公民的隐私权益,也促进了社会整体的信息安全水平。
第十八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及专业机构如违反相关规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若构成犯罪行为,则依法追责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对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 202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指引
一、本指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在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合法性基础进行合规审计时,应着重审查以下方面:
(一)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如果基于个人同意的原则,必须确保获得个人的同意,并且这种同意应当是个人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前提下自愿且明确表达的。
(二)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变更的,是否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三)在处理个人信息时,若基于个人同意的原则,是否应严格遵循法律与行政法规的要求,获取个人的单独同意或书面同意?这一问题在当前社会背景下显得尤为重要。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的保护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确保每一次对个人信息的处理都获得个人明确的同意,不仅能够有效保护个人隐私权,还能增强公众对于信息时代的信任感。因此,无论是企业还是政府机构,在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时,都应该更加注重透明度和合法性,以实际行动来赢得公众的信任和支持。 这样的做法有助于构建一个健康的信息生态环境,同时也提醒我们在享受数字化便利的同时,不应忽视对个人隐私的保护。通过加强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可以进一步规范信息处理行为,从而更好地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四)处理个人信息而未获得个人同意的情况下,是否符合法律或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无需取得同意的情形?
三、对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进行合规审计的,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了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字或姓名及其联系方式;
(二)是否以清单等形式清晰展示所收集的个人信息以及其处理方式和类型;
(三)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必须确保这些信息与处理的目的直接相关,并且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这不仅是对法律规定的遵守,更是对公民隐私权的尊重。在这个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企业和机构在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时,应当更加谨慎,避免过度采集,同时也要加强数据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信息泄露。这样不仅能有效保护个人隐私,还能增强公众对于数字服务的信任感。 这种做法体现了对个人隐私权的重视,也是构建健康数字环境的重要一环。随着技术的发展,如何平衡信息利用与隐私保护之间的关系,将是未来社会需要持续关注的问题。
(四)是否明确个人信息保存期限或者保存期限的确定方法、到期后的处理方式,以及确定保存期限为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
(五)是否清晰地指明了个人查询、复制、转移、更正、补充、删除个人信息及注销账户、撤回同意的具体途径与方法。
四、对个人信息处理者履行告知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义务进行合规审计的,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之前,应当以显著的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告知个人有关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这不仅是对法律法规的遵守,也是建立用户信任的基础。在信息爆炸的时代,人们往往难以分辨哪些信息是可靠的,因此,这种透明化的操作显得尤为重要。个人信息处理者应该明白,只有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才能真正赢得用户的信赖,从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 通过这样的做法,不仅可以增强用户对于服务提供者的信心,还可以有效避免因信息不透明带来的潜在法律风险。在这个过程中,处理者还应不断提升自身的数据安全能力,确保所收集的信息得到妥善保护,防止泄露或滥用。如此一来,不仅能够促进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也能更好地保护每个个体的隐私权益。
(二)请检查文本的字号、字体和颜色是否适合完整阅读告知内容; 请将上述指令内容改写为接近的表述,同时确保新闻的主要信息不变,其中包括其中的数据、日期以及固定的中文表达方式,且不得歪曲事实;注意,此要求并非回答问题,而是直接用中文提供修改后的内容。
(三)线下告知是否通过标注、说明等多种方式向个人履行告知义务;
(四)在线平台应当明确告知用户其是否提供文本信息服务,并以适当方式向个人履行告知义务。 在线服务提供商有责任确保用户清楚了解他们所提供的文本信息服务的具体情况。这种透明度不仅有助于建立用户信任,也是对用户知情权的基本尊重。在信息时代,人们依赖各种在线平台获取和分享信息,因此这些平台必须明确说明它们提供的服务内容,确保用户能够做出明智的选择。这不仅是法律要求,更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部分。
(五)当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发生变化时,是否能够及时向个人通报变更内容;
(六)处理个人信息时,如果没有明确告知用户,是否符合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保密要求或无需告知的情况,这确实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比如国家安全、犯罪调查等领域,法律规定可以不向当事人透露信息处理的具体情况。然而,在大多数日常应用场景中,透明度和用户的知情权是非常重要的。保护个人隐私不仅仅是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更是建立公众信任的关键。因此,企业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即便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也应尽量采取更加开放的态度,确保用户能够充分了解其个人信息的使用情况,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用户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五、在对个人信息处理者与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共同处理个人信息进行合规审计时,应特别关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需严格审查双方的数据共享协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其次,要确保信息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防止数据泄露或被非法使用;最后,还需检查双方是否建立了有效的责任分担机制,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 从当前的数据保护趋势来看,随着技术的发展和个人隐私意识的增强,加强这类合规审计显得尤为重要。这不仅有助于保护个人隐私,还能提升企业间的信任度,促进健康的数据共享环境。因此,企业和监管机构都应积极采取措施,不断完善相关的审计标准和流程,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与合法使用。
(一)是否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二)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机制;
(三)个人信息安全事件报告机制;
(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六、对委托他人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进行合规审计时,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委托处理个人信息前,通常需要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这一流程不仅有助于识别潜在的风险,还能确保数据处理过程中的透明度与合规性。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些企业可能因为成本压力或技术限制而忽视了这一重要步骤,从而导致个人信息泄露等安全事件频发。因此,强化对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的要求,不仅是对法律法规的遵守,更是对用户隐私权的尊重和保护。只有通过全面细致的评估,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的风险,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这种做法强调了企业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应承担的责任,同时也提醒我们,作为用户,也需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了解自己的权利,并监督相关企业的行为。
(二)个人信息处理者与受托人签订的合同,是否详细规定了委托处理的目的、期限、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保护措施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细节?这样的合同条款在实践中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它们不仅确保了信息处理的透明性和合法性,还有效保障了个人隐私权。通过明确这些关键要素,不仅可以增强公众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信任度,还能促使企业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开展业务,从而促进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个人信息处理者是否采取定期检查等方式,对受托人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监督,这是非常必要的。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与隐私保护不仅需要法律法规的支持,还需要具体的执行措施来保障。通过定期检查等手段,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可能存在的问题,从而有效防止个人信息泄露或被滥用的情况发生。此外,这种监督机制还可以提高信息处理者的责任感,促使他们更加严格地遵守相关法规,更好地履行保护个人信息的义务。总的来说,这样的监督措施对于构建一个安全、健康的数字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七、在某些情况下,如个人信息处理者发生合并、重组、分立、解散或被宣告破产等情形时,需要将个人信息进行转移。此时,应当特别关注个人信息处理者是否已经向相关个人通报了接收方的名称或姓名及其联系方式。这种做法不仅是对个人信息安全的基本保障,也是确保信息流动透明度的重要环节。只有当信息的流向明确且个人知情时,才能更好地保护每个人的隐私权益,避免因信息转移而可能引发的任何潜在风险。
八、对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其处理的个人信息进行合规审查时,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时,是否必须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在当前的数据保护法规框架下,虽然有明确的规定要求某些敏感信息的处理需要获得个人的单独同意,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一原则的执行情况却存在不少模糊地带。 例如,在获取用户同意的过程中,很多公司倾向于使用“一揽子”式的隐私政策,即一次性获取用户的广泛授权,而不是针对具体的每一项数据处理活动分别征求同意。这种做法虽然方便了企业,但往往忽视了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的核心精神。因此,如何在确保数据利用效率的同时,真正尊重和保障个人信息权利,仍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我的看法是,未来的法律法规应进一步明确哪些情况下必须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并且要强化监管机制,确保这些规定得到有效执行。同时,还应该加强公众教育,提高人们对个人信息保护重要性的认识,使他们在面对各种服务协议时能够做出更加明智的选择。只有这样,才能在促进技术创新与保护个人隐私之间找到更好的平衡点。
(二)在处理个人信息时,是否应向个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保密或者不需要告知的除外。我认为,在确保隐私保护的同时,透明度是非常重要的。明确告知个人信息的使用方式可以增强公众对机构的信任,避免不必要的误解和恐慌。此外,这也符合现代数据保护标准,有助于构建更加安全可靠的信息环境。 发表的看法观点:透明度对于建立公众信任至关重要。通过清晰地告知个人信息的使用方式,不仅可以减少潜在的误会和不安,还能促进更健康的数据管理实践。这不仅是对个体权利的尊重,也是对数据安全的负责态度。
(三)是否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九、对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自动化决策处理个人信息进行合规审计的,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一)自动化决策的透明性,以及其结果是否公平、公正;
(二)在当前的数字时代,企业在使用自动化决策处理个人信息之前,是否应该明确告知用户他们将如何收集、使用以及存储哪些类型的个人信息,并且详细说明这种做法可能会对个人隐私和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随着技术的进步,个人信息的处理变得越来越复杂,透明度和用户的知情权显得尤为重要。企业有责任确保其算法和数据处理过程不会对用户造成意外伤害或不公平待遇。同时,监管机构也应该出台相应的政策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的透明度和公正性。这样的措施不仅有助于建立消费者信任,还能促进健康的技术发展环境。 通过增强透明度,不仅可以提高公众对新技术的理解和接受程度,还能有效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滥用行为。因此,企业在实施自动化决策时,应积极履行告知义务,让用户了解自己的权利和可能面临的风险。这不仅是遵守法律的要求,更是构建和谐社会关系的重要一环。
(三)是否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四)是否应为用户提供一种简便的方式来拒绝通过自动化决策对其个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决定?同时,是否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对用户的个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时,需解释其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做出的相关决定。
(五)在当前的信息时代,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和商业营销的行为越来越普遍。为了尊重用户的隐私权和个人选择权,这些推送和营销活动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提供一种便捷的方式来拒绝使用自动化决策技术。这不仅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也能够提升用户对企业和品牌的信任度。 比如,当某电商网站利用大数据分析向用户推荐商品时,也应该让用户轻松地找到一个通用的推荐列表,而不是完全基于他们的浏览和购买历史。此外,平台还应该提供一种简单的方法,让用户可以关闭个性化广告推送或选择退出算法推荐系统。 这样的做法不仅能增强用户体验,还能促进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正面互动,确保数字营销活动更加人性化且负责任。通过这种方式,企业能够在追求商业利益的同时,维护用户的权益和选择自由。
(六)是否实施了有效的措施,以避免自动化决策系统基于消费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因素,在交易条件上对个人进行不合理的差别对待;
(七)其他可能影响自动化决策透明度以及结果公平性和公正性的因素。
十、对个人信息处理者基于个人同意公开个人信息进行合规审计的,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公开其处理的个人信息前是否取得个人单独同意,该授权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违背个人意愿将个人信息予以公开的情况;
(二)在个人信息处理者公开个人信息之前,是否需要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这确实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公开个人信息之前必须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以确保个人隐私得到充分保护。这种做法不仅有助于提高公众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信任度,也能够有效预防潜在的数据泄露风险,从而维护社会秩序与稳定。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如何平衡信息公开与隐私保护之间的关系,仍需相关机构制定更加细致明确的标准和流程,以指导具体实践操作,确保个人信息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十一、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时,个人信息处理者应着重审查此类设备安装的合法性和所收集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审查内容应涵盖但不限于:
(一)是否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是否为商业目的处理所收集的个人信息;
(二)是否设置了显著的提示标识;
(三)个人信息处理者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用于维护公共安全以外用途的,是否取得个人单独同意。
十二、在对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已公开的个人信息进行合规审计时,应当特别关注其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例如,个人信息处理者是否在未获得用户进一步授权的情况下扩大了个人信息的使用范围?又或者,他们是否未能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导致这些信息被不当使用或泄露? 这种审查不仅有助于确保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操作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可以增强公众对于个人信息安全的信任。在数字化时代,个人隐私的保护变得尤为重要。因此,加强对个人信息处理过程的监管与审计,是维护网络环境健康发展的关键步骤。
(一)在当前社会环境下,向已公开的个人电子邮箱、手机号码等联系方式发送与其公开目的无关的商业信息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现象。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个人隐私权,也严重干扰了人们的正常生活秩序。尽管相关法律法规对这种行为进行了严格限制,但仍有部分企业和个人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无视法律规定,继续进行此类骚扰行为。 在我看来,除了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外,还应该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比如,可以利用技术手段屏蔽或过滤掉这些垃圾邮件和短信,同时,社会各界也应该共同努力,形成合力,共同打击这种违法行为,为构建和谐社会环境贡献力量。
(二)利用已公开的个人信息进行网络暴力、散布网络谣言和虚假信息等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个人隐私权,也破坏了网络空间的健康生态。在当前社会,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越来越依赖于网络来获取信息和交流沟通。然而,这种行为却使得网络空间充斥着不实信息和恶意攻击,极大地影响了公众对网络的信任度。 这些行为背后往往隐藏着利益驱动或不良动机,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遏制。一方面,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网络谣言和虚假信息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违法成本;另一方面,社会各界也应加强自律,培养良好的网络素养,共同营造一个清朗的网络环境。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互联网的积极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与发展进步。
(三)处理个人明确拒绝处理的已公开个人信息;
(四)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未取得个人同意;
(五)收集、留存或处理已公开的个人信息时,若其规模、时间或使用目的超出了合理范围,就可能引发公众对隐私权的担忧。在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变得尤为重要。我们应确保这些信息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并且尊重个人隐私。否则,过度的数据收集不仅侵犯了个人隐私,还可能导致数据泄露等安全问题。因此,企业和机构在利用公开信息时,必须明确界限,审慎行事,以建立公众信任,维护社会秩序。
十三、对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敏感个人信息进行合规审计时,应特别关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必须严格审查个人信息处理者的隐私政策是否透明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其次,要确保所有收集和使用的敏感信息都有明确的目的,并且已经获得了用户的充分同意。此外,还应该检查数据的安全保护措施是否到位,包括但不限于加密技术的应用以及访问控制机制的有效性。最后,需要定期评估处理敏感信息的过程,以确保其始终符合最新的法律标准和技术发展。 通过这样的审计过程,不仅可以保障用户的信息安全,还可以增强公众对相关企业或机构的信任。在当前大数据和人工智能迅速发展的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因此,强化合规审计不仅是一种责任,更是赢得公众信任的重要途径。
(一)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处理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敏感个人信息,是否事前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
(二)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是否事前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
(三)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是否合法、正当、必要,这是当前数字时代下我们不得不深思的问题。在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迅速发展的背景下,企业或机构在收集、使用用户信息时,必须确保其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这不仅关乎个人隐私保护,更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 例如,在提供个性化服务的过程中,企业应当明确告知用户信息收集的具体目的,并且不得超出必要的范围。同时,应该采取合理的技术手段来保障数据的安全性,避免因管理不当而导致的信息泄露。此外,对于用户而言,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同样重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学会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也是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中不可或缺的一项技能。 总的来说,如何平衡好个人信息保护与合理利用之间的关系,既考验着政府监管能力,也对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提出了更高要求。只有当所有参与者共同努力,才能构建一个既高效又安全的网络环境。
(四)是否在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五)在处理敏感个人信息时,应当向个人明确说明其必要性以及可能对其权益产生的影响,除非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规定需要保密或无需告知。 这种做法不仅能够增强公众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同时也是一种对个人隐私权的尊重与保障。在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的泄露已经成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因此,让个人了解这些信息被如何使用,不仅可以增加透明度,还可以促使企业和机构更加谨慎地对待所收集的个人信息。这不仅是对法律规定的遵守,也是建立社会信任的重要一步。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是否取得书面同意;
(七)在当今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变得尤为重要。是否严格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对于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规定,不仅是企业与机构必须面对的问题,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这些法律法规的存在,是为了确保公民的隐私权不被侵犯,同时维护网络安全和社会稳定。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有不少企业为了追求商业利益而忽视了这些规定,这不仅损害了用户的合法权益,也给整个社会带来了潜在的风险。 因此,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提高企业和个人对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显得尤为关键。政府应当加大监管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以儆效尤。同时,也需要通过教育和培训,提升公众的信息安全意识,共同营造一个更加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防止敏感信息泄露事件的发生,保护每一个网民的合法权益。
十四、对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进行合规审计的,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二)是否需要向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说明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必要性,以及处理的具体信息类型和所采取的保护措施等,除非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无需告知。
(三)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是否存在强制要求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处理非必要个人信息的行为。
十五、对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进行合规审计时,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时,需要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网信部门有其他规定,则应遵循相关规定。
(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外的数据处理者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0万人以上的个人信息(不包括敏感个人信息)或1万人以上的敏感个人信息时,是否需要经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网信部门另有规定的,则遵循相关规定;
(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外的数据处理者,自当年1月1日起,如果累计向境外提供的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超过10万人但不足100万人,或敏感个人信息未达到1万人,是否需要按照国家网信部门的规定,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或是依据国家网信部门制定的标准合同与境外接收方签订合同,并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进行备案?此外,是否还需满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网信部门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这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对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重视和规范。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安全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这一规定有助于提升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水平,保障公民的隐私权不受侵害。同时,它也提醒企业,在开展国际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管理。这不仅有利于维护国内的网络安全环境,也有助于提升我国在全球网络治理中的形象和地位。
(四)存在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个人信息情形的,是否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
(五)是否向被列入限制或者禁止个人信息提供清单的组织和个人提供个人信息。
十六、对个人信息删除权保障情况进行合规审计的,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一)个人信息处理的目的是否已经达成、无法达成或因其他原因不再需要时,相关的信息应当被及时删除或匿名化处理。这一原则在当前数字化时代尤为重要,因为个人数据的收集和使用越来越广泛。确保个人信息仅在必要的时间内被保存,不仅能够保护个人隐私,还能减少数据泄露的风险。因此,企业和组织应该建立有效的机制来定期评估信息处理的目的是否仍然有效,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障个人数据的安全。 这种做法不仅能增强公众对数字服务的信任,还有助于构建更加健康和透明的数据生态系统。在这个过程中,监管机构的作用也不可忽视,它们应制定明确的指导方针,监督并确保企业遵守这些规定。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与技术发展之间的平衡。
(二)个人信息处理者是否停止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或者个人是否已注销账号;
(三)保存期限是否已届满;
(四)个人是否撤回同意;
(五)个人信息处理者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违背了与用户的约定来处理个人信息,这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焦点。在数字化时代,个人隐私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尽管许多公司声称重视用户隐私,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有不少企业为了商业利益而忽视了这一点。例如,有些公司在没有获得用户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个人信息进行商业推广,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也有可能导致个人信息泄露,给用户带来潜在的风险。 此外,当前我国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日益完善,但执行力度仍有待加强。一些企业在面对违规成本较低时,可能会选择铤而走险,通过各种隐蔽手段规避监管。因此,除了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外,还需要加大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从而有效遏制此类行为的发生。同时,也需要增强公众对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让用户了解自身权益,并学会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应当删除个人信息,但根据法律或行政法规要求的保存期限尚未到期,或者从技术层面来看删除个人信息存在困难时,个人信息处理者是否可以仅停止除了存储和采取必要安全措施之外的所有处理活动。
十七、对负责管理个人信息的机构在保障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的权益方面进行合规审计时,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是否建立便捷的个人行使权利的申请受理机制和处理机制;
(二)是否及时响应个人行使权利的申请,是否及时、完整、准确告知处理意见或者执行结果;
(三)拒绝个人行使权利请求的,是否向个人说明理由。
十八、个人信息处理者应答复个人请求,对其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进行解读和说明,在合规审计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是否提供了方便的渠道和方法,以响应并处理个人对于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解释和说明需求;
(二)接到个人的要求后,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对其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进行解释说明。这一要求体现了对个人隐私权的尊重与保护,确保了信息透明度,有助于公众更好地理解和监督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个人信息处理者有责任及时、清晰地回应用户的疑问,这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建立信任的关键环节。在实际操作中,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通过用户界面提示、常见问题解答等方式,让用户更容易获取所需的信息,从而提高服务质量和用户体验。 这种做法能够有效增强用户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信任感,同时也促进了企业或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有利于构建一个更加健康、透明的数字环境。
十九、个人信息处理者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组织结构、岗位责任,建立工作流程,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个人信息处理符合合规性和安全性标准。在进行合规审计时,应对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重点审查,涵盖但不限于:
(一)个人隐私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努力方向、基本原则是否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
(二)个人信息保护组织架构、人员配备、行为规范、管理责任是否与应当履行的个人信息保护责任相适应;
(三)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依据信息的种类、来源、敏感程度以及使用目的等因素对其进行分类管理。这种做法不仅有助于保护个人隐私,还能确保企业在利用这些信息时能够更加透明和负责任。 当前社会中,随着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变得越来越普遍。这虽然为企业提供了更多创新的机会,但也引发了公众对于隐私泄露和个人信息安全的担忧。因此,对个人信息进行合理分类,可以有效地平衡商业利益与用户隐私之间的关系。通过明确不同类别信息的使用规则和限制,不仅可以增强用户的信任感,还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因不当处理个人信息而带来的法律风险和社会舆论压力。此外,这种分类管理机制也有助于推动企业内部建立更加健全的数据管理和保护体系,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是否建立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响应机制;
(五)在当前社会背景下,探讨是否应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制度和合规审计制度显得尤为重要。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隐私泄露事件频发,这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也对社会稳定造成了潜在威胁。因此,建立健全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对于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我个人认为,通过实施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制度,可以有效预测和防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可能带来的风险,从而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同时,合规审计制度则能够确保相关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为个人信息安全筑起一道坚实的防线。这两项制度的设立,不仅是对现有法律体系的补充和完善,也是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的重要举措。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应对信息时代带来的挑战,保护好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六)是否建立畅通的个人信息保护投诉举报受理流程;
(七)是否合理制定个人信息处理操作权限;
(八)制定实施个人信息保护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是非常必要的。当前,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这不仅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提升公众对个人信息安全的认识和技能显得尤为重要。政府和企业应共同承担起责任,定期举办相关培训和讲座,普及个人信息保护知识,引导公众在享受网络便利的同时,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通过这样的教育和培训计划,可以有效增强社会整体的信息安全素养,减少个人信息被滥用的风险,构建一个更加安全和谐的网络环境。同时,这也是一种长远的投资,有助于培养具有信息安全意识的新一代网民,为国家网络安全打下坚实的基础。
(九)在当前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变得尤为重要。是否应建立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履职评价制度,这不仅是对法律法规的遵守,更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个人信息泄露不仅会损害个人隐私权,还会对企业信誉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建立健全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明确责任人及其职责,并定期进行履职评估,对于提升企业的数据安全管理水平至关重要。 此外,这样的制度还能够增强公众对企业的信任度,促进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企业在制定相关制度时,不仅要考虑合规性,还要注重实际操作性和有效性,确保每位负责人都能切实履行其职责,从而更好地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
(十)是否建立个人信息违法处理责任制度;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十、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根据其处理的个人信息规模、类型来采取适当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定期评估这些措施的有效性。评估应涵盖技术手段的适用性和安全性等多个方面。例如,针对大规模数据处理,除了基本的数据加密外,还应该考虑使用更高级的防护机制,如多因素认证等。同时,个人信息处理者还应关注新技术的发展趋势,适时更新安全策略,确保信息安全始终处于可控状态。 这种做法不仅有助于保护个人隐私,还能增强用户对平台的信任度。在当前数据泄露事件频发的背景下,强化个人信息保护措施显得尤为重要。只有通过不断优化和升级安全技术手段,才能有效应对日益复杂的信息安全威胁。此外,透明地向用户展示这些安全措施及其有效性评估结果,也能进一步提升用户的信心。
(一)是否实施了适当的安全技术手段来确保个人信息的私密性、完整性和可访问性;
(二)是否采用加密和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手段,以确保在没有额外信息支持的前提下,能够消除或减轻个人信息的可识别程度;
(三)所采用的安全技术措施是否能够合理界定相关人员查阅、复制、传输个人信息等操作的权限,从而降低个人信息在处理过程中未经授权的访问和滥用风险。
二十一、在对个人信息处理者教育培训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进行合规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评估培训计划是否涵盖了最新的法律法规要求以及行业最佳实践,确保所有员工都能及时了解并遵守相关规范。其次,考察培训效果,比如通过考核或实际操作测试来验证员工是否真正掌握了必要的知识和技能。此外,还应检查是否有持续性的培训机制,以应对不断变化的法律环境和技术挑战。 这样的审计工作对于保障个人信息安全至关重要。它不仅有助于提高组织内部的数据保护意识,还能促进企业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从而有效防范潜在的风险。同时,这也体现了企业对社会责任的积极承担,向公众展示其对个人隐私保护的重视。
(一)是否按照计划对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及全体员工实施适当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同时是否对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技能进行了考核;
(二)培训内容、方法、对象及频次等是否能够达到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
二十二、对个人信息处理者指定的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履职情况进行合规审计的,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一)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是否具备相应的工作背景和专业技能,精通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是否具备明确且清晰的职责,并且是否拥有足够的权限来协调内部相关部门及人员处理个人信息?
(三)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在个人信息处理重大事项决策前是否有权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是否有权对个人信息处理者内部个人信息处理的不合规操作进行制止和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
(五)个人信息处理者是否公开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并将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报送保护部门。
二十三、在对个人信息处理者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的合规审计时,应重点关注其影响评估的执行情况和具体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进行对个人权益具有重大影响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二)是否对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进行合法、正当、必要评估;
(三)是否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及安全风险进行评估;
(四)是否对实施的保护措施在合法性、有效性以及与风险水平的匹配度方面进行了评估。
二十四、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制定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合规审计时,应当对应急预案的全面性、有效性、可执行性作出评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在当前的数字时代,企业必须结合自身的业务实际情况,对面临的个人信息安全风险进行全面而系统的评估与预测。这不仅是为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更是为了保护用户的隐私权益,维护企业的信誉和社会形象。 企业在进行这样的评估时,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漏洞、内部管理流程以及外部威胁等。只有通过细致入微的风险评估,企业才能制定出有效的应对策略,从而在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新兴技术迅猛发展的背景下,保障用户信息的安全,赢得用户的信任。 这样的做法不仅是对企业自身负责,也是对社会公众利益的负责。随着网络攻击手段日益复杂化,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企业必须时刻保持警惕,不断提升自身的防护能力,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安全环境。
(二)总体要求、基本策略,组织架构、人员配置,技术与物资保障,指挥和处置流程,应急及支持措施等是否足够应对预估的风险;
(三)是否应为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应急预案培训,并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二十五、对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应对个人信息安全事件时的应急响应措施进行合规审计,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在面对个人信息安全事件时,企业或机构应当依据预先制定的应急预案和操作规程,迅速查明事件的影响范围和潜在危害。同时,深入分析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并提出有效的措施来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这不仅包括技术层面的修复,还应涵盖对相关责任人的追责以及加强未来防范机制的建设。 这种应对方式体现了企业在信息安全方面的准备程度和应急处理能力。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不少机构往往因为应急响应机制不健全或者执行力度不够而未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导致事件影响持续扩大。因此,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确保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操作流程和责任人,对于减少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带来的损失至关重要。此外,还需要加强对员工的信息安全培训,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减少安全事件的发生概率。
(二)是否建立通报渠道,在安全事件发生后按照相关规定及时通知保护部门和个人;
(三)是否实施相关措施以将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可能导致的损失和产生的风险降至最低。
二十六、对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制定的平台规则进行合规审计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需审查平台是否建立了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并确保这些制度能够有效实施。其次,要检查平台在收集、使用和处理个人信息的过程中,是否充分尊重了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再者,还应评估平台在面对数据泄露等安全事件时,是否有足够的应急响应机制来保护用户信息的安全。 此外,平台在制定规则时,是否考虑到公平竞争原则,避免滥用市场地位,对用户或竞争对手造成不正当的影响。这些都是确保互联网平台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通过这样的合规审计,不仅有助于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互联网行业的良性发展,确保了数字经济的可持续性和公平性。
(一)平台规则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二)平台规则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条款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些条款是否能够合理界定平台、平台内产品或服务提供者以及用户之间的个人信息保护权利与义务。从目前来看,许多平台在制定相关条款时,虽然已经考虑到用户的隐私保护需求,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例如,部分平台可能未能充分告知用户其个人信息的收集范围、使用方式以及共享对象,导致用户难以有效行使自己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此外,平台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也需进一步加强。一方面,需要建立更加严格的数据安全机制,防止用户信息泄露;另一方面,平台还需提高透明度,明确说明其在处理个人信息时所遵循的原则和标准,并确保这些原则和标准得到切实执行。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构建一个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
(三)平台规则的实施状况是否通过抽样等手段来验证其得到有效执行,需要进一步考察。
二十七、对于运营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且拥有庞大用户基数及复杂业务类型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所发布的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进行合规审计时,应着重审查该报告是否充分披露了以下内容:
(一)个人信息保护组织架构和内部管理情况;
(二)个人信息保护能力建设情况;
(三)个人信息保护措施和成效;
(四)个人行使权利的申请受理情况;
(五)独立监督机构履职情况;
(六)重大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处理情况;
(七)推动个人信息保护社会共治的科普教育、公益行动进展;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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