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伤友伤己,切勿一时糊涂
2月15日消息,妻子和车辆恕不外借,这句话虽然听起来有些偏激,但却蕴含着一定的道理。
近日,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件,最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两名被告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这起案例再次提醒我们,危险驾驶不仅危及自身安全,更可能对他人生命财产构成严重威胁。从某种程度上讲,共犯的判决体现了法律对于此类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也彰显了司法机关在维护公共安全方面的坚定立场。希望此次判决能够起到警示作用,促使更多人认识到危险驾驶的危害性,从而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共同营造一个更加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
据了解,去年某日,被告人付某、被告人刘某与贾某一起聚餐,期间付某饮用了白酒。餐后,刘某驾驶一辆无号牌摩托车载着付某和贾某一同回家。
行至途中时,张某提出驾驶摩托车,李某不但不劝阻,反而将摩托车交给了没有摩托车驾驶证的张某驾驶。
付某驾车后载刘某与贾某行至某地施工路段时车辆失控侧翻,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造成付某、刘某、贾某三人受伤。
经抽血检测,付某的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66.9mg/100ml,在这起交通事故中,付某与道路施工方胡某均被认定为负有同等责任。目前,事故已经得到了妥善处理。 从这起事件可以看出,酒驾的危害性依然不容小觑。尽管事故已经处理完毕,但这一高酒精含量的数据提醒我们,酒后驾驶依然是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隐患。此外,道路施工方也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到位,以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希望此类事件能够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付某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被告人刘某作为该机动车的所有者,明知付某饮酒,仍将其名下的机动车交给付某驾驶上路。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法院随后作出了上述裁决,裁决公布后,两名被告表示接受判决结果,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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