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出手整治:杜绝车企借OTA升级逃避责任,保障车主权益
2月28日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市场监管总局今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召回及软件在线升级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强调了在智能网联汽车领域要统筹发展和安全,明确指出汽车生产企业必须承担起确保生产一致性和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企业应加强对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和召回管理,进一步规范汽车生产企业在线升级(OTA)活动,以提升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的整体安全水平。 这一举措不仅有助于推动智能网联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还能够有效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避免因技术更新带来的安全隐患。通过强化企业的责任意识,可以更好地保障智能网联汽车的质量和安全性,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可靠的产品和服务。同时,这也提醒行业内的企业在追求技术创新的同时,也要重视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附主要内容如下:
(一)汽车生产企业应当积极承担起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按照《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召回及软件在线升级管理与技术指南》的要求,不断加强与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研发和生产以及OTA升级活动相匹配的能力。企业必须对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及其OTA升级进行全面的测试验证,明确系统的边界和安全响应机制,确保控制策略合理,并严格履行告知义务。从产品的开发、生产到运行的每一个环节,企业都应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以持续提升产品的功能、性能和质量安全水平。 在我看来,这一要求不仅是对企业自身发展提出了更高的标准,也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举措。随着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的快速发展,确保这些新技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变得尤为重要。只有通过严格的质量管理和全面的安全测试,才能真正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支持。此外,企业还应加强与监管机构的合作,共同推动行业标准的制定和完善,为智能网联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细化产品准入与召回管理要求。在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中,补充增加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和 OTA 升级信息有关技术参数。补充增加的技术参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产品准入和生产一致性管理,并向市场监管总局备案,保障汽车产品缺陷调查和召回管理顺利实施。企业申报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应当完整、准确填报有关技术参数,涉及产品功能和性能的,还应当提交相关检验检测报告等验证材料。尚无国家标准对应的检验检测项目,允许依据企业产品技术规范提供自我检验报告,并承诺检验结果真实有效。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产品准入技术审查,强化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市场监管总局加强产品安全风险研判,强化产品召回管理,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安全应用。已取得准入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企业应当在 2025 年 6 月 1 日前分别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补充报送有关技术参数及验证材料。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根据技术发展情况和管理需要,加快推进相关标准制修订,适时调整有关技术参数。
(三)推进产品沙盒监管机制。在智能网联汽车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后,企业需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其搭载的组合驾驶辅助系统的详细测试计划、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以及前期测试结果等相关文件。市场监管总局将强化汽车安全沙盒监管措施,协调召回技术机构监督并引导企业进行深入测试、识别安全隐患、优化技术标准、增强技术分析,从而持续提升组合驾驶辅助系统的安全性。
(四)完善事件事故报告与评估机制。企业若发现其生产销售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因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失效导致功能退出等情况,或搭载组合驾驶辅助系统的车辆发生碰撞等事故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市场监管总局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需加强对事件事故的报告分析与评估,及时优化并调整准入条件和技术标准。市场监管总局将协同相关部门加强事故深度调查,强化对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的安全管理和召回工作。
(五)加强认证服务和管理。推动构建智能网联汽车质量认证体系,围绕组合驾驶辅助系统的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功能安全、预期功能安全等领域积极推行自愿性认证,服务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健康发展。根据智能网联汽车标准制修订情况,及时将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纳入汽车强制性产品认证。
(六)强化对OTA升级活动的监管。企业进行OTA升级时,应按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市场监管总局备案,并保证升级后的汽车产品满足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的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应及时开展备案审查与监督工作,规范OTA升级的应用,防止企业通过OTA升级掩盖车辆缺陷或逃避责任。
(七)强化OTA升级活动的分类管理。对于那些不涉及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变更的OTA升级活动,企业在完成必要的备案程序后,即可进行升级。然而,如果升级涉及到产品的主要技术参数变更,企业必须首先获得相关的产品变更许可,并完成备案,才能实施升级。特别是针对涉及汽车自动驾驶功能的OTA升级活动,企业应遵循相关的准入管理规定,确保获得相应的许可。此外,若企业通过OTA升级来消除汽车产品的缺陷或实施召回,应依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进行操作,并且必须立即停止生产与销售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假如消除缺陷的措施需要对产品的主要技术参数做出调整,企业则需在获得产品变更许可之后,才能重新启动相关汽车产品的生产。 这种分类管理方式有助于确保各类OTA升级活动的安全性和合规性。一方面,它能够简化那些不影响核心性能的升级流程,提高效率;另一方面,对于可能影响安全性和关键性能的升级,则采取更为严格的监管措施,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公共安全。这表明了监管部门对于新技术应用的态度——既鼓励创新,又注重风险控制。
(八)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市场监管总局共同建立了汽车OTA升级活动的信息共享机制。此举旨在通过协同管理的方式,根据技术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完善备案要求。未来,两部门还计划探索联合进行汽车OTA升级活动的备案工作,实现备案信息的互联互通,以便更好地联合监督OTA升级活动。 这样的举措无疑能够提高监管效率,确保汽车OTA升级过程中的安全性与合规性。同时,这也有助于促进技术创新,使企业能够在更为透明和公平的环境中竞争,最终惠及消费者,为他们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产品和服务。
(九)企业应当切实承担起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生产一致性和质量安全的责任,确保汽车产品始终符合国家有关网络安全、密码应用安全、数据安全以及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此外,企业必须严格遵守OTA升级活动的管理要求,规范营销宣传,并建立健全产品售后服务体系。对于那些未能按规定申报或备案、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市场监管总局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这种措施对于保障智能网联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它不仅能够提高企业的自律意识,还能有效防止安全隐患的发生,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同时,这也提醒相关企业在追求技术创新的同时,不应忽视法律法规的要求,而应该主动配合监管,共同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十)加强监督管理。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做好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协助开展缺陷调查、事故调查与沙盒监管等工作。
(十一)强化能力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市场监管总局将协同相关技术机构,加强对新产品的技术管理研究,巩固新技术参数分析与测试验证、事件监测与分析、事故深度调查与缺陷研判、场景数据研究与应用等方面的能力。同时,联合相关部门加速推进组合驾驶辅助、OTA升级等相关标准的制定与修订工作,并确保其有效实施,持续提升智能网联汽车的技术和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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